近日,《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自2026年1月4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办法规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对省级自然公园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需依据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切实做好森林、草原、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办法中明确指出,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涵盖了经省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确认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和海洋公园等多种类型。这些区域的总体规划是保护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规划编制方面,办法要求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设立或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总体规划编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区域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
在规划衔接方面,总体规划涉及的面积、范围和边界应当符合批复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实现有效衔接。此外,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
按照办法规定,总体规划在提交审批前需经自然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随后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划将按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对于材料不全的情况,则需要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补正。
在监督方面,省、市、县三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共同负责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依据。对于违反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